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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利用网络暴力煽动热度和恶意营销。

母婴育儿 2024-07-05 浏览(78)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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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上散布谣言、诽谤和侵犯隐私空...“网络风暴”已经成为互联网时代的毒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发布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将于8月1日起施行。新规有哪些亮点?如何精准整治「纽扣伤人」?海淀法院法官结合实际案例进行了详细解读。

案例①

照片被偷了,联系人打不通。

“作为一个平台,我们提供网络服务。我们已经公布了涉事公司的电话,履行了平台义务。”对于被告视频平台的抗辩,原告王女士提出异议:平台提供的电话根本打不通,找不到实际侵权人!

双方的诉讼源于一段自拍视频和相关图片。王女士是一名模特。她平时会在朋友圈发一些好看的图片和视频。她偶然发现,在被告平台的丰胸美容栏目下,有人盗用了自己的照片和自拍视频,并附有虚假描述等广告。王女士认为,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她的肖像权,也严重降低了她的社会评价,侵犯了她的名誉权。

王女士起诉后,平台方提交了发布相关广告的账号注册信息,其中包括以“132”开头的注册手机号。至此,平台认为已经履行了审查和告知义务。

然而,王女士多次拨打涉案电话,均无法接通。法院调查后,电信部门出具的调查结果显示,该手机号为外人批量预开通,并未实际激活,不具备接听电话和收发短信的功能。“这个手机注册了就可以开了。”平台公司代理人提出抗辩意见,但未提供相应证据。

鉴于平台公司无法提交涉案侵权文章发布者的其他真实有效信息,法院认为平台公司未能完成真实网络用户出具的举证责任,应承担文章发布者本身的责任,判令其向王女士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平台公司不服上诉,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现已生效。

法官的陈述

亮点1

平台方不得为未实名用户提供服务。

网络暴力泛滥的主要原因在于网络的虚拟性。很多人可以穿上马甲,随意发表不实言论,侵犯他人名誉权和隐私权。网络用户实名登记制度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法官指出,平台作为网络的“把关人”,必须肩负起审核用户实名的责任,防止匿名机制带来的“无成本的恶语”,以及由此产生的道德缺失、责任弱化和网络暴力。

对此,《规定》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信等服务,应当依法认证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用户账户信息管理,为受到网络暴力信息侵害的相关主体提供账户信息认证帮助,防范和制止假冒、仿冒、恶意关联相关主体进行非法注册或者发布信息的行为。

法官分析认为,这一规定表明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积极承担起平台监管责任,对使用自己手机号码“间接实名”的用户加强身份核查。对于涉案侵权内容是网络用户发布的事实,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举证责任,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不能以虚假信息不属于自己发布为由,放任侵权行为发生,规避自己的审核和注意义务。

案例②

娱乐大V恶意炒作和引流构成侵权。

王先生是一位公众人物。张女士通过自己的新浪微博账号,移动转载了一篇关于王老师学术造假和个人感情生活的文章,引起了极大的关注。涉及的话题一度登上当天微博热搜榜。

王先生将张女士诉至法院王先生指出,被告在新浪微博账号拥有近486万粉丝,其微博被认证为“2020微博十大影响力娱乐大V”、“著名娱乐博主”。这样一个网络大V未经任何核实就发布虚假信息,散布谣言,抹黑自己,给自己的名誉和声誉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请求法院判令张女士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失费。

法院认为,王先生作为公众人物,在接受舆论监督、满足公众知情权方面负有宽容的义务,但涉案微博内容的真实性缺乏客观依据,超出合理的舆论监督范围。被告张女士以传播、散布相关内容、引导话题走向、吸引流量为目的,通过“微博大V”的账号发布文章,同时通过添加微博讨论话题的方式进一步传播、扩散自己的言论,但对文章中的贬损、诽谤内容未尽到合理的核实义务,具有主观性。

法院认为,涉案微博短时间内在网络上引起极大关注,受众众多,影响范围广,足以降低原告的个人名誉和社会评价,从而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被告的行为不属于普通网络用户的非营利性转发行为,而应认定为利用网络的关注度和影响力传播虚假信息、引流粉、造谣牟利的恶意营销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张女士通过涉案微博账号公开发布道歉信,同时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的陈述

亮点2

加强通信审核,禁止“血流”

“从一张图开始,内容全靠编辑”——这是对网络时代为了关注而制造虚假网络信息行为的准确“吐槽”。网络谣言,尤其是所谓的网络大V发布的不实言论,具有传播速度快、后果不可逆、社会影响大的特点。事实上,有些人甚至为此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法官介绍,《规定》重拳出击,严厉打击网络暴力。其中明确禁止炒作、恶意营销等行为,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暴力实施炒作、推广等营销炒作,不得通过批量注册、操纵用户账号等方式组织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

同时,《规定》还提出建立网络暴力预警模型,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用户文明理性互动,及时采取真实身份信息动态核实、弹窗提示、违规预警、异常账号流量限制等措施;发现浏览、搜索、评论、举报相关信息明显增多的,也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此外,《规定》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夸大事实、过度渲染或者片面报道的方式,采编、发布、转载与网络暴力有关的新闻信息。如果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的评论、点评,要先试后发。如果涉及网络暴力的新闻信息不真实、不公正,应当立即公开更正,消除影响。”

法官认为,新规对整顿自媒体、营销号、网络大V、互联网平台设置了诸多条款,目的是禁止“带血流量”,进一步完善网络用户在传播信息时的审核义务;另一方面,平台方在发布新闻前应进行审核,编辑发布,发现恶意营销时有审核义务。涉及网络暴力的新闻信息不真实、不公正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公开,消除影响。

案例③

传播“不雅视频”侵害学生名誉权。

《找我》是“很刺激”“不敢偷脸改日常”...在校学生张在朋友圈发了一条广告。“什么意思?”张发布的信息引起了同学高的注意。“好东西!”张神秘地答道。随后,我向高转发了一段酷似同学黄的“不雅视频”,以及相关笔记和群聊记录。渐渐地,这段视频在学生中传开了。

愤怒的黄某将张某诉至法院,状告对方侵犯其名誉权。坐在法庭被告席上的张感到很委屈。他说视频不是自己拍的,所谓的“笔记”也不是他写的,这些内容是另一个同学发给他的。他只是把这些内容转给高,高再传播给他人。

法院认为,张某转发“不雅视频”及笔记、群聊记录等。向高影射“不雅视频”中的人物是黄,而他转发的注释使用了贬损性的言论来描述黄。考虑到网络传播的便利性、广泛性和快速性,张某的行为极易导致涉案内容在黄所在的普通学生群体中传播,对黄产生负面影响,降低其个人在特定环境下的社会评价。

最终,法院认定张的行为构成对黄名誉权的侵害,判令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黄精神损失及合理费用。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现已生效。

法官的陈述

亮点3

优先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网络暴力投诉。

当前,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校园网络暴力、网络欺凌等问题日益严重。据法官介绍,鉴于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暴力情况,《规定》新增了两项内容。

首先是发现风险的及时响应机制: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面临网络暴力信息风险的,应当及时、显著地提示用户,并告知用户可以采取的保护措施。同时,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网络暴力信息侵害未成年人的,还应当为用户提供网络暴力信息的保护指导和保护协助服务,协助启动保护措施,并向网信、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

另一种是优先处理未成年人暴力信息的投诉举报: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优先处理未成年人网络暴力信息的投诉举报。发现侵害未成年用户合法权益的网络暴力信息风险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及时采取措施提供相应的保护和救助服务,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功能和渠道,方便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行使网络暴力信息的告知权和删除权。接到相关通知后,应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防止信息传播。

“这些规定既体现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领域综合保护与溯源管理相结合的立法理念,又能最大限度地发现和解决网络安全问题,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法官认为,应以此为抓手,推进综合治理,做实源头预防,不断提高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有效性。本报记者高建通讯员陈辰

(北京晚报)

原标题:严禁利用网络暴力炒热。恶意营销法官解读治理网络暴力新规三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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