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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代超限额养老人,索要“带孙费”

母婴育儿 2024-05-29 浏览(745)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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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林箐)李先生和妻子离婚后,两个年幼的儿子由祖母抚养,由老人照顾孩子。之后,老人向父母索要两个孩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昨天,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最终判决孩子的父母根据《民法典》向老人支付6万元。对此,法官建议,当祖父母的“隔代抚养”超过合理限度时,祖父母有权要求返还“孙子女津贴”。

胡女士和李先生生了两个儿子,然后离婚了。在离婚诉讼期间,胡女士将两个儿子从一所小学带到李先生母亲的住处,然后独自离开。李先生的母亲照顾了两个孙子半年。后来,李先生的母亲提起诉讼,要求李先生和胡女士支付两个孩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12万元及利息。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具有监护能力,其祖辈对未成年人没有法定赡养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21条的规定,祖父母的隔代抚养行为在主观意愿、期限、费用数额和抚养事项等方面超过主观意愿和负担能力的合理限度时,构成无因管理之债的,祖父母有权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支付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最终,法院根据实际生活需要、当地生活水平和支出的必要性,判决胡女士和李先生支付李先生母亲6万元。

法官认为,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祖父母在“抚养子女”超过合理限度时有权要求返还“抚养子女费用”。在现实生活中,考虑到家庭关系,祖父母的临时照顾、偶尔帮助和自愿投资通常被视为纯友谊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祖父母没有报销的权利。

但是,当祖父母的隔代抚养行为超出主观意愿、持续时间、费用数额和抚养事项的合理限度时,不宜将其认定为友谊行为,否则不仅损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增强父母对子女和家庭的责任感,与尊老爱幼、文明家庭、和谐家风的社会价值取向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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